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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意外伤人赔偿不能缺位0《新闻》

发布时间:2020-11-17 01:59:21 阅读: 来源:火锅厂家

杨学友

逢年过节,不少人会放几个爆竹,图个喜庆,但爆竹伤人事件屡见不鲜,有时存在加害人不明、责任不明等因素。那么,出现爆竹伤人事故,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幼童捡爆竹被炸伤  监护人要承担责任  案例:大年初二上午,小纪跟外祖母到集镇上去买东西,在一家烟花爆竹店购买了一种名叫“鸡腿炮”的爆竹。小纪拿着“鸡腿炮”在后门口燃放,引来儿童小罗在旁边观看。小纪连续燃放5个“鸡腿炮”,其中一个扔出去没有响,小罗见状便捡到手中把玩,“鸡腿炮”却突然爆炸,将小罗的左手炸伤。经鉴定,小罗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17062.6元。事后,双方家长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小罗家长遂以小纪及其父母亲为被告,要求其按主要责任予以赔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小纪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评析:《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小罗不满6岁,在旁观小纪放炮过程中,其监护人未在场,未尽到监护责任,致使小罗自行用手直接去捡小纪点燃后扔出去未爆响的爆竹受伤,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小纪在放炮过程中,其监护人未在场,未尽安全提醒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劣质爆竹伤人  商家厂家共赔偿  案例:春节前夕,中学生晓哲从一家香烛店买了5个爆竹,在小区门前将其中一个爆竹点燃后走开三四米远,因没有听到爆炸声,便欲转身查看,结果右眼被炸伤。经诊断,其右眼球破裂伤,构成八级伤残。后经调查,该品种爆竹外包装上显示生产商为某花炮厂。晓哲的监护人将花炮厂告上法庭。法庭审理时,尽管花炮厂强调其产品有合格证,但未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法院最终判决花炮厂承担70%的赔偿责任。香烛店老板无销售花炮资质,且向未成年人销售爆竹,存在共同侵权之过错,与花炮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晓哲受伤是燃放爆竹所致,生产者并未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应承担产品质量存在缺陷的责任。晓哲在燃放爆竹时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也有一定的过失,故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婚礼上鞭炮伤人  被帮工人担责  案例:阿强(15岁)邻居家举行婚礼,新人进门前,迎亲队伍开始燃放鞭炮。不料,一个鞭炮碎片突然击中正在看热闹的阿强的左眼。阿强住院29天,光医疗费一项就花费7800余元。阿强的监护人将新郎范某诉至法院。范某认为,谁放的鞭炮谁担责,自己无过错,不应担责。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强左眼是范某的帮工人在燃放鞭炮时炸伤,被帮工人范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阿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注意义务,自身也有一定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范某按主要责任赔偿阿强各项损失9000余元。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范某举行婚礼,其燃放鞭炮者均为范某的亲朋好友,属于法律上的义务帮工人。因此,无论致伤阿强的鞭炮是由哪个帮工人燃放,其责任均应由被帮工人范某承担。当然,阿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不合格烟花伤人  物质精神损失一并赔  案例:农历正月初五,邻居张老伯办六十大寿,老王帮忙燃放烟花,未料刚点燃烟花,就出现烟花瞬间全部引爆的现象。老王没来得及撤离,被炸伤左眼,因伤情严重不得不将眼球摘除。经鉴定,王某伤情构成七级伤残。老王以商家夏某为被告起诉后,法院判决商家夏某按全责赔偿王某26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是因烟花爆竹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且造成受害人七级伤残的后果,侵权人除了赔偿受害人的各项实际损失外,还应依法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当然,依据法律规定,销售商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生产厂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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