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明知女友不到12岁仍发生性关系其身材成熟
明知女友未满14周岁,胡某仍继续与她同居,发生性关系。丰泽区法院近日一审以强奸罪判胡某有期徒刑三年,胡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2014年小涵(化名)到泉州一家工厂打工,平时由阿芝(化名)照顾。同在工厂打工的胡某通过老乡认识小涵。小涵告诉他,她已经17岁了。去年1月2日胡某过生日,邀请小涵参加,当晚小涵来到胡某的租房,在胡某的要求下,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当晚小涵没有回到阿芝的住处,阿芝把此事告诉小涵的父亲阿建(化名)。阿建急忙从外地赶到泉州,找到女儿,并要求她不要再跟胡某住在一起。同时阿建告诉胡某,小涵出生于2003年6月份,还未满12周岁。小涵根本听不进父亲的话,执意要跟胡某交往。
无法劝服女儿,阿建只好退一步,要求胡某拿出2万元聘金,将小涵娶回家,等时机成熟了再办理结婚证。一听小涵还未满12周岁,而自己已经30多岁了,胡某不愿拿出聘金。
看到胡某如此,阿建拿出小涵的户口本给他看,再次明确告知胡某,不能再跟小涵住在一起,否则就犯法了。胡某根本听不进去,在明知小涵未满12周岁的情况下,仍继续与她同居,与她发生性关系。无奈之下,阿建向丰泽警方报案。去年1月30日,胡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抓。
事后胡某的亲属替他赔偿小涵经济损失13800元,获得谅解。胡某供述,最初他确实不知道小涵未满12周岁,因为小涵长得高,身材较为成熟。
经审理,法院认为,胡某明知小涵未满14周岁,仍继续与她发生性关系,该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他与小涵相识后,在不知道她的真实年龄的情况下多次与她发生性关系,交往半个月后得知小涵未满14周岁,仍继续与她发生性关系,两人的交往与同居关系均处持续状态,他的主观恶性较小,且从经济上补偿小涵,相对减轻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他可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一审判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胡某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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