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借条的复印件有法律效力吗-【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08: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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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网讯 借条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借条的复印件呢?2004年9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临安市昌化镇白牛村徐献忠人民币贰万元整”,具借人为安徽省宁国市何继开,同时约定2004年10月底归还。借贷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06年7月10日原告诉至宁国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贷2万元及同期贷款利息。
该案具体案情情况如下,2006年8月9日,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时,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手提包开庭前被偷,内装有原告所持借条原件。被告在庭审质证时,仅凭借条复印件认可系由其出具,后又在法庭辩论时反悔。法院认为,我国在当事人举证上实行的是“原件、原物优先规则”,要求当事人举证和收集原始证据,但并未排除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本案所涉的借条复印件,被告在未见到原件的情况下,认可系由其出具且无变造情形,表明出具借条这一事实的客观存在,由此可以推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该案经过法院的审理,被告辩称其系受胁迫而出具借条,并否认向原告实际借贷,被告对此应当负担举证义务。然而,被告既不能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其出具的借条,显然不能推翻借贷事实的存在,故对其辩论意见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本案所涉的借条复印件,被告在未见到原件的情况下,认可系由其出具且无变造情形,表明出具借条这一事实的客观存在,由此可以推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最终该案审理结果如下,被告辩称其系受胁迫而出具借条,并否认向原告实际借贷,被告对此应当负担举证义务。然而,被告既不能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其出具的借条,显然不能推翻借贷事实的存在,故对其辩论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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