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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循环经济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下

发布时间:2021-09-02 22:30:14 阅读: 来源:火锅厂家

循环经济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下)

在专项法层面上,目前的环境立法内容庞杂,主要包括:1991年的《水土保持法》 ,1995年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 1997年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8年的《节约能源法》,2000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2002年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的《防沙治沙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这些专项立法基本没有采取循环经济立法理念,还是污染防治型的立法。有学者认为《清洁生产促进法》是“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范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标志着我国可持续发展事业有了历史性进步。”但它只是循环经济的一个初级阶段,在于把末端防治转变为源头防治,着优美科:探访适配动力电池材料需求最优路径眼于生产领域,而循环经济则是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循环过程,解决的是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循环经济立法模式下需要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全部参与,而清洁生产主要还是定位在企业层面。因而尽管采纳了循环经济的部分理念,我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还不能看作是循环经济立法。

据不完全统计,只是在比较低的立法层面上,《辽宁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方案》,以及《江苏省循环经济建设规划》和《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规定了循环经济。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并未对循环经济直接做出规定,只是个别法律附带的起到了一些循环经济的效果,是不全面、不系统,很难在实践中真正落实。

四、完善我国循环经济的立法

1、立法的必要性

要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实现人类和生态的良性循环,就必须有循环经济。由于我国原有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污染防治型立法,而循环经济有自身的特点,它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人们模仿自然代表着我们的创新、济济人材和远见卓识生态系统,运用生态学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并将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促使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完善循环经济的最好办法,不是对原有的法律进行细枝末节的修改,而是制定专门的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循环经济立法模式。笔者认为基于我国目前经济和法律发展的状况应进行相关的立法,在循环经济方面,形成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基本法,以《资源回收法》、《环境信息法》等单行法作为补充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方面发挥了其拥有的作用。当然为了使新制定的法律可以与其他已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来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可以在《环境保护法》对循环经济作一些的经过量年的发展规定,如:将环境立法的目的改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安全,维护世代间的公平,实现经济、生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也可以在《水污染防治法》、《矿液压万能实验机出现曲线动摇的状态主要有产资源法》等专门的环境法律,对资源的节约、回收、再用、再生利用作出特殊的规定。

2、制定新的法律

(1)制定与《清洁生产促进法》相衔接的《循环经济促进法》

在该法中规定循环经济的基本方针、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的法律制度和 ,循环经济在农业、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以及生产、消费等环节中实施的主要措施及其监督管理、循环经济的鼓励措施、建立绿色秩序制度、绿色产销制度、生态激励制度等。

(2)制定《资源回收法》

我们应该建立一个包括总则和分则的《资源回收法》。在总则部分可以仿照德国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规定:立法目的、基本原则、规定废物制造者、拥有者和处置者的原则和义务、产品、计划、监测制度等。在分则中分别规定家用电器回收、建筑及材料回收、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等,其中的相关规定、措施等可以参照日本的有关立法。如日本的《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规定:消费者是零散垃圾排放者,应通过适当使用容器与包装来减少垃圾的产生;企业应分担回收,企业也可以将委托给指定的接收单位,如委托日本容器与包装协会进行回收利用;市政府部门必须制定分类收集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在本地区分类收集容器与包装废弃物。

(3)制定《环境信息法》

首先,在该法中规定环境信息权,把它作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确立公开、公正、自由的环境信息法律制度。因为公众只有了解环境的状况及其与生活健康的关系,才能充分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只有了解企业的环境行为、政府和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政策、信息才有可能行使权利来保护自己的环境权利 。

其次,规定公众环境参与权,从环境保护的实践看,公众在推动政府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立法及制止环境资源损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规定参与的途径、程序、公众参与的激励机制、公众参与的权利与义务,公众环境知情权 ,从而改变我国以往的环境立法中对公众参与制度处于原则、口号阶段的状况。环保部门还可以考虑建立环保执法的回访制度,多方面、多渠道征求公众对环保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规定公民的环境诉讼权,它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管理的重要途径。当政府、单位、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时,如果不能提出诉讼不仅使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受到伤害,而且也使环境受到损害。为了环境诉讼权的实现同时还应该规定一些保障条款:如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

最后,规定专家论证制度。环境保护和科技技术的结合紧密,它有自己的生态规律、经济学原理、环保技术等,因此可以引用专家论证制度,充分利用其掌握的资源,使政府关于环境的决定更具科学依据,更切实可行。

当然,发展循环经济仅靠立法是不足的,还必须采取扩展政府职能,推进循环经济区域发展;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健全价格机制,取消资源的无偿使用制度;提高科技水平;建立适合循环经济发展的一系列制度如抑制废物形成制度、政府扶持制度、技术与工艺标准及技术性指导制度、循环经济规划制、环境税收制度、法律义务和制度等。

信息来源:中国环境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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